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mobile_menu
:::

用心守護 公開哺乳

今日報載有媽媽在某公共場所參觀展覽時哺餵母乳,遭員工認為不雅,要求至地下室哺集乳室哺乳,且其哺集乳室標示亦不清楚,國民健康局對此十分重視,特鄭重重申:政府已經立法保障婦女於公共場所公開哺餵母乳之權利,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且此權益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而受影響,違反者處以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違反者為公共場所工作人員,該場所負責人亦負連帶責任。國民健康局呼籲各公共場所應遵行法令規定,並加強員工之宣導與管理,形塑支持母乳哺育的風氣。

國民健康局局長邱淑媞指出,「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之立法,其主要目的就是在保障母親與寶寶在公共場所公開哺餵母乳之權利。該條例第4條規定,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違者依第8條,處行為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行為人為該公共場所之從業人員者,則併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除非該場所能證明其行為非因場所內部規定,而且已對從業人員盡相當管理與教導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