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四級毒品講習課程規定及注意事項★
一、屏東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第三、四級毒品危害講習並維持講
習秩序,提升講習品質及成效,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
二項暨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應受講習人講習當日應遵守以下規定,違反者,當日講習時數不予計算,視為未完成
講習,須重新參加6小時講習:
(一)報到時間及上課時間:請依處分書(或書函)所安排之時間,每堂課應攜帶國民
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前往講習場所報到,遲到逾20分鐘者,不予受理
到。
(二)講習地點:請依處分書(或書函)所安排之地點。
(三)禁止在本局及講習場所吸菸、隨地丟菸蒂及吐檳榔汁(渣),請共同維護環境整
潔。
(四)參與講習期間不得從事任何違法行為,切勿飲酒用藥或攜帶任何寵物、食物、違
禁品,經發現將要求退席,視同該次缺席。
(五)參與講習期間切勿聊天、睡覺且手機需震動或靜音,若勸導多次不配合,為不
影響他人上課,經講師判定需離席者,視同該次缺席。
(六)請務必留下可聯絡之電話,以方便講習後有問題時聯絡。
(七)嚴禁代為上課,經發現將要求退席,視同該次缺席,並負有相關之法律責任。
(八)警方採不定時巡邏,切勿在講習期間使用毒品等不法行為。
(九)因講習地點於公務機關或社區活動中心,為顧及公務文件機密及個人隱私等,應
受講習人請依規定於可活動區域內活動,勿逕自進入禁止進入區域,如本局各樓
層之辦公室、會議室及倉庫等,違者視同缺課處置。
(十)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九條規定,應受講習人如因病、
服刑、受保安處分、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參加講習時,
應於接獲講習通知單後於講習前一週,本人或家屬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
向本局申請延期講習。
(十一)工作或戶籍設於本縣以外之應受講習人,可向本局申請至外縣市代訓,惟應填
妥延期申請書並附上相關資料傳真或郵寄至本局申請。
(十二)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九條及「警察機關查處第三
級、第四級毒品應注意事項」第七條規定,應受講習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
品講習者 ,警察機關將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規定,依情節輕重處新臺幣
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十三)講習當日如遇颱風、其他天然災害或疫情需求及特殊情況時,依據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發布「停止上班上課」公告或其他相關單位通知,取消當次上課
,講習日期將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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