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0年1月1日起販售或供應含豬肉及其可食用部位之食品,均須依法清楚標示豬原料原產地,俾利民眾自由選擇;另,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如農民自產自銷或臨時攤商)販售下列散裝食品,亦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黑豆、黃豆、蕎麥、薏苡(仁)、藜麥、芝麻(胡麻)、小米、大蒜、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 承上,未依規定標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或25條規定,將依同法第47條第10款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倘原產地標示不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將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有關最新法規訊息請隨時上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注意食品安全法規新訊。 標示相關問題請洽foodlabel@hibox.biz或0800-035-958、03-561-96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