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4年1月1日起,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違反上開規定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為保障交易相對人取得合法憑證及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請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以免受罰。營業人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買方收執。
二、更多相關資訊請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站(https://www.ntbsa.gov.tw)〔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